(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纪违法必追究。
(二)实施“阳光工程”。制定并印发《九江海事局政务公开指南》。
(三)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刁难和粗暴行为,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权钱交易。
(四)实施快速反应计划。有险必救,对辖区内所有遇险船舶,接警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施救。救助电话:0792——12395。
(五)实施便民措施。
——对农用船和渡船船员的专项培训、资料发放一律免费。
——发生非死亡事故的船舶在完成搜寻救助后,实施限时“滞留”取证的工作一律不得超过24小时。
——海事管理时限审批审核的项目除船舶登记时间由原7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外,其它一律缩短50%。
——行政许可(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
(六)自觉接受监督。对投诉人与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做到有举报必有回复。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2、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时, 当事人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有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的义务,如实回答询问。
3、当事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 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有接受海事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